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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伏電站用地政策大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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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表時間:2015-11-25 09:03【

光伏無孔不入,為了消納產能,光伏人到處找適合光伏落腳的空間,從西北的荒漠,到北方的大草原和北大荒,從西南的荒山野地到東部的良田鹽堿地,如今我們能想到的荒山荒地、鹽堿地、一般農田、鹽堿地、沼澤地、河流魚塘、煤礦塌陷地、車棚、屋頂到工廠廠房等等,由大到小,地面到空中,光伏人都在親歷中,他們的智慧可謂是無窮,但土地資源是橫在所有電站開發人員心上的坎,不可小覷。

近期,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六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以下簡稱《意見》)對光伏、風電等用地進行了明確解釋。

一、對于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未利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用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意見》明確規定,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二、對于項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占用建設用地辦理手續

《意見》規定,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光伏發電項目中用于建設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應當與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進行區分,對于建設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應當認定為建設用地,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未利用地轉用等相關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對于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占用建設用地辦理用地手續

《意見》規定,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光伏發電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設用地,沒有對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構筑物,但占地時間長、影響農作物種植生長,如果項目占用了農用地,土地占用期間均無法進行農業活動,因此如果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占用了農用地,則該項目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占用建設用地依法履行農用地轉用等審批手續。

各地政策一掠

陜西省 --光伏項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陜國土資發(2015)27號

光伏項目可使用荒山、荒灘、荒漠及未利用地,盡量不毀壞原有林草植被,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鼓勵利用屋頂、設施農業頂棚、煤礦采空區、荒灘荒草地,以及具有壓覆礦產備采區籌建太陽能發電項目,并要求光伏企業在取得備案文件后半年內完成建設用地報批手續。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光伏發電用地指導意見的通知合政辦[2014]43號

1.光伏發電項目辦公綜合樓等建筑物(構筑物)需永久性占用集體土地的,應在用地指標配置上予以優先安排。在項目用地征收轉用為國有建設用地后,按照工業用途以招拍掛方式供應。

2.光伏發電項目電池組件列陣架設若不破壞地表狀況,且不影響地面原使用功能(包括種植、養殖功能)的,可采取地役權方式用地。

(1)光伏發電項目電池組件列陣架設在國有土地上的(包括建設用地、農用地、水面、荒山、灘涂等),由項目公司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地役權使用合同》,以地役權方式用地。

其中架設在國有出讓土地上的,地役權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年限的剩余年限。

(2)光伏發電項目電池組件列陣架設在集體土地上的(包括建設用地、農用地、水面、荒山、灘涂等),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土地承包經營戶同意,由項目公司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村委會、居委會)簽訂《地役權使用合同》,以地役權方式用地。

其中架設在耕地上的,地役權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年限的剩余年限,其架設高度宜2.5米以上,行間距宜3米以上,列間距宜2米以上,線路布置與樁基不得破壞耕作層,不影響農作物生長。

(3)光伏發電項目電池組件列陣架設在無主地上的,由項目公司與土地所在地鄉(鎮)政府簽訂《地役權使用合同》,以地役權方式用地。

山西省--大同采煤沉陷區國家先進技術光伏示范基地項目管理辦法

規劃從2015年到2017年,用3年時間建設300萬千瓦先進技術光伏發電項目。電站建設鼓勵高技術示范、矸石山治理、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模式。鼓勵企業投資光伏下游配套產業以及運維檢測咨詢等服務業。

光伏電站發電場用地采用流轉方式有償使用,不改變土地性質。光伏電站用地采用農光互補、林光互補模式,鼓勵流轉使用棄耕地和林木蓄積量低的林地,以光伏產業作為農林業發展的支撐,“一、二、三產”規模化立體發展。

流轉用地租金指導價格為:林地年租金400元/畝;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年租金350元/畝;未利用地(含宜林地)年租金250元/畝。年租金可在指導價格上下浮動,年租金鄉、村兩級統籌部分不得超過總額的20%。

江西省--《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光伏發電應用工作的通知》贛府廳字〔2015〕92號

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后,可以劃撥方式供地;占用非耕地的其他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可由光伏發電企業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租賃使用;依法租賃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租賃協議需向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內蒙古--關于明確光伏發電耕地占用稅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5〕915號

一、單位和個人從事集中式地面并網光伏電站建設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無論永久占地還是租賃占地,均形成了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事實,應當征收耕地占用稅。但是,對于電站光伏板陣列之間沒有改變土地性質且保持原狀及原有農牧業功能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二、設施農業光伏電站沒有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與上述光伏電站建設及運營直接相關的進場道路、逆變壓站、辦公樓等附屬設施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應當征收耕地占用稅。

四、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按照稅法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

五、集中式地面并網光伏電站,是指通過在地面集中安裝光伏板組成光伏陣列建設的光伏電站;設施農業光伏電站,是指利用設施農業溫室、大棚頂部空閑空間架設、安裝光伏板建設的光伏電站。

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新能源產業用地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108號

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嚴格限制新能源產業選址范圍,自治區和各市、縣(區)規劃的工業園區及工業后備發展區內不得安排建設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新能源項目。

禁止將耕地流轉用于新能源產業建設,嚴格限制企業通過流轉、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設養殖圈棚、溫棚、開挖魚塘建設光伏電站項目。

嚴格控制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用地規模,光伏電站占用農用地的,要優化電池組件布設方式,電池組件離地高度不得低于1.5米。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確定為25年,電池組件和列陣用地由項目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使用者可簽訂合同期限為25年的租賃或土地承包協議。

太陽能光伏發電(晶體硅式電池組件)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由電池組件占地、生產區用地、生活區用地和電場外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組成。其中:電池組件占地、生產區用地和生活區用地面積以及場區用地總面積控制指標必須符合下表規定(以10MWp計算):

15-09-11-84-119697.png

項目永久性道路的寬度不得大于6米,項目核準后,必須在半年內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建設用地依法批準后,必須在1年內動工建設,否則按閑置土地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新疆--關于規范光伏和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的通知兵國土資發〔2015〕69號

對使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國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和風力發電的永久建設用地,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對使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國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和風力發電的永久設施用地,可以免交土地出讓金;對使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國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讓金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鼓勵光伏和風力發電項目永久建設用地有償使用。

光伏和風力發電項目永久建設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可在尊重土地權利人意愿承諾保持土地原貌的前提下,以租賃或入股、聯營等形式使用。

光伏發電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也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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