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能新能[2016]276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查落實光伏發電相關建設條件》的通知:需承諾棄光率不超過5%
各(ge)省(自治區、直(zhi)轄市)、新疆兵團發展改革委(wei)(能(neng)源(yuan)局)、各(ge)派出機構(gou)、國家電網公(gong)司(si)、南(nan)方電網公(gong)司(si)、內蒙古電力公(gong)司(si)、陜西(xi)地方電力公(gong)司(si):
自2013年國家出臺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以來,光伏發電規模快速擴大,產業競爭力不斷提高。但與此同時,部分地區出現較為嚴重的棄光局面,甚至違反《可再生能源法》有關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和全額收購的規定,無限度要求光伏發電項目向火電企業支付經濟補償換取發電空間,使光伏發電項目的合法權益收到嚴重損害;也有部分地區不區分土地性質,對光伏發電項目普遍性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上述做法嚴重破壞了光伏產業發展的政策和市場環境,阻礙了光伏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的步伐。
為保障光伏(fu)發(fa)電(dian)建(jian)設運行的良好(hao)(hao)政策和市場環境,加(jia)速(su)光伏(fu)成本(ben)下(xia)降,促進光伏(fu)產業健康發(fa)展,請各省(區、市)發(fa)展改(gai)革委(能(neng)源(yuan)局(ju)(ju))會同國(guo)家能(neng)源(yuan)局(ju)(ju)派出機構和電(dian)網企業等有(you)關部門,調查核實以下(xia)問題,并做好(hao)(hao)有(you)關工作:
一、請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本地區光伏發電市場消納能力,已發生棄光限電或存在風險的地區向我局報告所采取的解決棄光限電的措施,作出2016年新增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后不會發生棄光限電(棄光率不超過5%)的承諾,并附上省級電網企業關于全額消納光伏發電(棄光率不超過5%)的意見。
二、國家能源(yuan)局各派(pai)出機(ji)構調查核實(shi)所轄區域內(nei)是否存在違(wei)反《可(ke)(ke)再(zai)生能源(yuan)法》中關于(yu)可(ke)(ke)再(zai)生能源(yuan)發(fa)電優先上網、全額保障性(xing)收購的(de)規定,要求光伏電站項目向火電企業支付經濟補償換取發(fa)電空間(jian)等問題。
三、各省(sheng)(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ju))會(hui)同有(you)關部門(men)調查核(he)實本地區對光伏電站(zhan)征(zheng)收城鎮土地使用稅(shui)(shui)和耕(geng)地占用稅(shui)(shui)的范(fan)圍和標準。
四、已申報光伏領跑技術基地的有關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基地所在地政府,落實基地電力送出和消納條件并作出全額消納的承諾(建成后棄光率不超過5%),同時確認基地所選場址不屬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范圍,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稅的,基地所在地政府應明確征收辦法和標準。
五、請國(guo)家電(dian)(dian)網公司、南方(fang)電(dian)(dian)網公司、內蒙古(gu)電(dian)(dian)力公司等電(dian)(dian)網企業研究分析所(suo)轄地(di)(di)區光伏發(fa)電(dian)(dian)市(shi)場消納(na)空(kong)間。研究提出2016年(nian)分地(di)(di)區光伏發(fa)電(dian)(dian)建設規模的建議,對存在棄光限電(dian)(dian)風險的地(di)(di)區重(zhong)點說明情況。
對不能作出相關承諾或者存在上述問題的地區,將暫停下達該地區2016年度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待光伏發電建設運行和市場條件有效改善后另行研究。
請各單位于5月16日前將調(diao)查(cha)情況、解決措(cuo)施和相關承(cheng)諾反饋我局。
國家能源局綜合(he)司
2016年5月(yue)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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