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能監管[2016]39號 國家能源局敦促“三北”地區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消納
華北、東北、西北能源監管局,山西、山東、甘肅、新疆能源監管辦,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家電投集團公司,三峽、神華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件)和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精神及有關要求,促進華北、東北、西北地區(以下簡稱“三北”地區)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消納,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區電能消納潛力和電力系統輔助服務潛力,著力解決棄風、棄光問題,促進可再生能源與其他能源協調發展,滿足民生供熱需求,現就做好“三北”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直接交易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會同省級能源管理部門做好可再生能源直接交易工作,推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積極參與市場直接交易并逐步擴大交易范圍和規模,鼓勵超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利用小時數的發電量參與市場交易。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技術進步降低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
二、做好風電等可再生能源清潔供暖工作。各省(區、市)能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認真分析冬季供暖狀況,結合風能資源特點和風電發展需求,研究利用冬季夜間風電替代燃煤鍋爐進行清潔供暖,制定促進風電清潔供暖應用的政策和方案,積極開展相關試點和示范工作。
三、做好深化輔助服務補償機制相關工作。針對“三北”地區電力系統靈活性不夠的現狀,以及風電和光伏發電隨機性、波動性、間歇性的特點,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進一步完善“兩個細則”,提高輔助服務補償力度,完善推廣電力調峰市場機制,通過深化輔助服務補償機制挖掘當地電力系統調峰潛力。
四、建立自備電廠電量置換機制。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通過建立電量置換機制進一步提高當地電力系統接納可再生能源的能力,引導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在當地負荷低谷期降低自備電廠發電出力,使用可再生能源電量,在負荷高峰期組織等量自備電廠電量上網。
五、加強對熱電聯產機組調峰性能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嚴格核定熱電聯產機組最小出力,優化熱電聯產機組開機方式,加強對熱電比的監管,挖掘系統調峰潛力,鼓勵熱電聯產機組通過增加蓄熱裝置以及其它途徑提高負荷調節能力,會同省(區、市)能源管理部門協調電力調度機構和熱力調度機構優化熱電運行方式。
六、按區域統籌安排發電機組旋轉備用。區域電網公司應當充分發揮區域內各省電力系統余缺互濟作用,按區域統籌科學合理安排發電機組旋轉備用,省電網企業應當積極配合。
七、充分挖掘設備潛力。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加強發電設備運行管理,加大先進技術應用力度,不斷提高功率預測精度,積極優化風電、光伏發電和水電運行互補。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充分挖掘調峰潛力,充分發揮抽水蓄能機組調節優勢,充分發揮燃氣機組與部分燃煤機組深度調峰、快速爬坡作用,不斷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比重。
八、做好可再生能源外送工作。電力交易和調度機構應在保證安全和輸電容量允許范圍內,根據市場需求情況,按交易規則組織外送富裕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擴大消納范圍。
九、加強自備電廠管理。并網自備電廠要按照“兩個細則”參與電網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根據自身負荷和機組特性提供調峰等輔助服務,并按照相關規定參與費用分攤,獲得收益。禁止公用電廠違規轉為企業用戶自備電廠。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會同省(區、市)能源管理部門做好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并及時總結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的具體意見和建議。工作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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