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了《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正式發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解讀: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發布,是為了做好《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的貫徹落實,發改委對《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進行了修訂,并補充了備案管理的內容,形成了《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最新的條例明確項目核準需要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用海)預審意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
施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向備案機關提供以下項目信息即完成備案: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